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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高度关注矿山安全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吴启华

  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上了解到,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了有关修改情况: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表示,矿山施工项目不得分包、转包规定,是从非煤矿山事故引发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时候增加了这一条规定,但这一条规定绝不仅仅适用于非煤矿山,规定的是所有的矿山、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还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都适合这个规定。”宋元明说。

  “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张昕表示,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张昕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同时紧紧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张昕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抓手。经过50多年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内涵不断丰富,从原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发展到覆盖多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张昕表示,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着力从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做到达标一个、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改;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要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矿山企业动态达标。

本文来自自然资源部,经授权后发布,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灾害防御信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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