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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

近日,修订后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大政发〔2020〕25号文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现有注册登记的大、中、小型水库204座,总库容25.31亿立方米。这些水库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在防洪保安、城乡供水、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十分显著。为加强全市水库库区管理工作,2014年5月4日,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4〕22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原通告》自正式印发以来,在依法打击库区涉库违法行为、维护库区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库区良好生态环境、确保全市水库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原通告》中部分条款依据的上位法于近年进行了修改,加之由于机构改革,《原通告》涉及的部分职能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对《原通告》进行修订就变得十分必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20〕13号)要求,大连市水务局牵头对《原通告》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通告》是在大连市水务局深入调研和广泛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修订后的《通告》明确,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露营、毒鱼、电鱼、炸鱼、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废水废液、挖筑鱼池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水库库区内的渔船、作业船、巡逻船、游览船等各类船舶必须依法通过检验、登记后方可航行、停泊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目前,《通告》已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大连(www.dl.gov.cn)、大连日报和大连市水务局网站等媒体发布。

本文来自水利部,经授权后发布,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灾害防御信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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