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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重点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省铁办、省煤田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矿冶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公路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含铁路项目合资公司,下同)应当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二、不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根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规定,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余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经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其范围内未设立矿业权的,不再设立矿业权;已有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在实际压覆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并参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
六、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内容,包括探矿权补偿和采矿权补偿两个方面:
(一)探矿权以被压覆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价款、实际投入的勘查投资及其他相关投入为依据补偿;整个矿区或核心区域被压覆的,应按照取得该矿业权的全部投资为依据补偿。
(二)采矿权补偿由直接损失、出让合同已缴价款组成。
1.直接损失的补偿。含所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察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矿山开采、加工开发等专用设备按市场评估价减去设备出让价给予补偿,通用设备按搬迁所产生费用给予补偿。
2.已缴价款补偿。按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给予补偿。
七、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压覆的矿产资源的补偿,按照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先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补偿协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支付补偿费用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经协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按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确定,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评估结果作为矿产资源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和补偿内容,对因工程建设、运营影响资源勘查或矿山开采给矿业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八、切实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协调机构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等组成。协调小组要主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的争议,促成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主动为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提供服务。省重点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省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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