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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出台 构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

本报讯 记者黄雄报道   9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条例》包括总则、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六章,共六十七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灾害易发多发,且与人口规模大、经济密度高、外来人口多的超大型城市特点耦合,导致多灾叠加情况更为复杂严峻。对此,该市探索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解决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应急风险。

《条例》所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是指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防治管理体制,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管理机制。明确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设置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军地联动和区域合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防治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区域合作。

《条例》细化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要求建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制度。在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发挥科技优势,健全城市自然灾害智慧感知体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防御自然灾害的相关标准要求,对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建设项目,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提高特定建筑和设施抗灾能力。

《条例》从预案保障、人力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方面,全方位构建应急准备工作制度。要求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专家咨询制度,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决策支撑作用。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

《条例》要求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自然灾害监测工作,并将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监测预警指挥平台。加强信息会商研判,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条例》规定应急响应的基本措施,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按照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的义务。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御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间、高边坡等施工作业,并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情形。如,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间、高边坡等施工作业,并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未采取紧急停运等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本文来自中国应急管理报,经授权后发布,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灾害防御信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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