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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地下矿山采空区等隐患治理进行安全评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召开了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安全评估整改暨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会议。听取了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家技术服务机构及30家非煤矿山企业关于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安全评估及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了相关旗县和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及岁末年初非煤矿山重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通报了2020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当前,受气候、节假日、矿产品价格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截至目前,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8起、死亡20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上升12.5%,死亡人数减少19人,下降48.7%。其中,赤峰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33.3%,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25%;通辽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上升100%,死亡人数增加2人,上升100%;锡林郭勒盟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上升200%,死亡人数减少19人,下降86.4%;巴彦淖尔市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100%,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100%;乌兰察布市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呼和浩特市发生事故1起、死亡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包头市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5起、下降83.3%,死亡人数减少6人,下降85.7%;阿拉善盟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与去年持平;呼伦贝尔市发生事故0起、死亡0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起、下降100%,死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100%。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继续加大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及落实整改工作力度。一是根据2家技术服务机构《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隐患和工作建议,23家地下矿山和7座尾矿库企业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完毕,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对于被评估为极高风险等级的2座矿山,未进行采空区治理并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对于被评估为高、中、低风险等级的15座矿山要加快采空区治理进度,要求在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采空区治理。二是由于个别矿山企业没有生产、资料不全及大部分企业未完成整改等原因,个别企业没有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工作,大部分企业没有完成整改复查工作。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及双方约定,2家技术服务机构要利用一年的回访期或质保期时间,对具备评估条件的矿山企业实施评估并补充完善《安全评估报告》,对具备整改复查条件的矿山企业组织全面整改复查,并于2021年12月底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整改复查情况报告,实现问题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三是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借鉴自治区安全评估工作的经验做法,立即组织对采空区体积总量在50至100万立方米的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头顶库”进行安全评估,全面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目前,锡林郭勒盟组织对5家地下矿山采空区进行了安全评估,各盟市、旗县要认真学习借鉴。四是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2016〕37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6〕83号)要求,对按照制定的《采空区治理设计》完成采空区治理的,要由地下矿山企业组织验收,各旗县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企业采空区治理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企业采空区治理验收工作按照不少于治理总数的10%进行抽查。对于尾矿库“头顶库”按照《尾矿库治理工作方案》完成治理的,由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12月14日自治区安全生产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一是高度重视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大意思想,始终绷紧安全神经,始终拧紧责任链条,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立即组织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进行重点抽查,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着力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要严格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冬季入井空气要经过预热后送入井下,严禁主要通风机风流反向缓解井筒冰冻问题;要严格防范冬季地下矿山火灾事故,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在井口使用火炉子预热空气,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子、明火取暖,严格淘汰主要井巷木支护及非阻燃电缆等设备设施;要严格防范竖井坠罐事故,对升降人员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司机要设置双人双岗,要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工作和安全制动系统、各种保护及联锁装置,要加强井架、罐道、钢丝绳、罐笼、提升机和井口马头门安全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要加强尾矿库冬季放矿安全管理,强化排洪设施检查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治理排水斜槽、溢洪井塔等排洪设施冰冻灾害,切实防范尾砂从排水斜槽、溢洪井塔泄漏事故的发生。二是切实加大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监管力度,不断强化警示教育。各地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严格执行“两报告两检查”制度。即元旦、春节期间停工停产前,非煤矿山企业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节后复工复产前,非煤矿山企业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元旦、春节期间停工停产和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明停暗开”或“明开暗停”、未组织复工复产验收或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有意逃避安全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监督检查,严防矿山企业或不法员工因矿产品价格上涨铤而走险,明停暗采、偷采盗采、违法违规开采而引发事故。要不断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观看应急管理部制作的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事故等14个警示教育片,督促企业认真汲取近年来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固有重大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整治,严防中毒窒息、火灾、跑车坠罐、采空区坍塌、露天滑坡等事故的发生。三是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整治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各地区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全面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实效。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区铁、有色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17号),集中排查整治铁、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等问题,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要深入贯彻《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2号)要求,分解细化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任务,有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2021年底前要逐一进行闭库销号。

会议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抓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工作,有关盟市、旗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对安全评估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一盯到底,用一年左右的时间督促相关企业实现问题和隐患闭环管理。对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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