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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禁新增“头顶库”和“弃管库”

日前,辽宁省安委办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严禁新增“头顶库”和“弃管库”。

通知提出,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严格落实尾矿库“只减不增”原则。明确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对可能导致现有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土地使用手续不予审批;应急管理部门对拟新建“头顶库”项目或可能导致现有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安全审查。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通知强调要持续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升级改造、闭库治理、隐患治理、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对“头顶库”进行治理。各地区督促尾矿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对拒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尾矿库存在弃管行为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予以严厉惩处。

本文来自应急管理部,经授权后发布,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灾害防御信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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