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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九部门联合下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若干规定》要求—— 总量只减不增,完善预报预警工作机制

中国应急管理报消息     记者肖来朋 徐涛报道 日前,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若干规定》,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总量只减不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准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综合治理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及管控措施,防范化解尾矿库溃坝等安全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

《规定》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负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和全面责任。负有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尾矿库安全生产要求,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法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对分管领域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承担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环保等指标约束,严控高风险、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严控尾矿库数量。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所属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避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真空”。

从今年起,实行新建尾矿库和闭库销号尾矿库等量或减量置换,全省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禁止在黄河岸线3公里和嘉陵江、汉江、丹江、渭河等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重要水源地范围内建设尾矿库,严格管控逾期建设和未申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尾矿库。

年底前所有运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接入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规定》要求,今年底前,所有运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接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台账,每年进行统计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控制参数等情况。无主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环保风险评估,修订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头顶库”由企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和安全状况,修订、补充、完善管控措施。2016年至2018年已使用中、省专项资金进行治理但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头顶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运行管理企业采用升级改造、闭库销号等方式继续治理,今年底前完成。停止排放6个月以上的尾矿库恢复运行前,企业必须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向监管部门提交复产报告;停止排放1年以上的尾矿库恢复运行前,必须由设计单位对其安全现状进行复核,企业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运行。

同时,要建立完善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快速处置尾矿库险情,尾矿库企业和下游乡(镇)及居民、重要设施所属单位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络方式,确保下游群众了解掌握警报信号和逃生路线,确保紧急情况下联动响应、协作配合、快速应对。尾矿库企业每年汛前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演练,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下游乡(镇)及居民、重要设施所属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动应急演练。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长期不治理尾矿库隐患和不进行闭库治理的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等向社会曝光。

本文来自中国应急管理报,经授权后发布,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灾害防御信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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